12月23日,武清区交通局发布关于对《武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实施细则》草案共六章,28条。明确了行业部门和属地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职责、市场准入方式、车辆投放、调度、摆放、骑行等具体实际的要求、企业主体责任及行业监督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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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和规范武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天津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若干规定》等,结合武清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细则所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更好的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瓶车(简称“共享电单车”)。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城区内(杨村街道、东蒲洼街道、黄庄街道、徐官屯街道、下朱庄街道、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区交通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机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营企业划定运营、停放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健全客户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的品质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负责对企业按照武清区相关规定取得投放配额的共享电单车进行登记上牌;负责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施停放或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违法和涉嫌经济犯罪等行为;负责核查运营企业运维人员不良记录。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负责指导推动产权单位做好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慢行交通系统的养护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相关街道及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辖区内禁停区及重点管控区。对未按规定要求停放的车辆,及时通知并监督运营企业整改清理。
第四条【企业运营条件】在本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满足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要求,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
(一)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服务的品质保障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用户信用评价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制度;骑行保险理赔制度;车辆报废回收管理制度;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保障制度。运营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四)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专用场地,场地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五条【车辆要求】运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要求,性能安全,质量可靠的车辆开展经营活动,车辆应当具有由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中,共享电单车应当完成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路。
运营企业应当保障车辆性能完好,车身整洁。车辆自身二维码应当清晰安全。不得在车上违规设置广告。应保证车辆具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具有唯一的编号、二维码和蓝牙物理地址。
车辆应当带有卫星定位和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高精度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车辆的定位精度应保证在米级范围以内。
共享电单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头盔配置的方式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六条【准入退出机制】运营企业及投放车辆配额、运营时间由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企业提供租赁服务前,应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服务承诺书、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运营模式、车辆质量检测报告、投放方案等材料报送至区交通局,并按照约定的投放车辆配额、运营时间和范围开展运营。
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制定合理方案,提前一个月向区交通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相应的投放车辆配额由区交通局收回。
为维持市场平稳与运营连续性,企业退出后,依据相关流程补录新企业,接续推进运营工作。
第七条【监管平台】运营企业应按照区交通局要求及时将车辆信息、运维人员名单和承租人信用评价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并按照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相应数据,保障接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除外)。区交通局应对相关源数据信息保密。
运营企业应将运营车辆总数、车辆唯一性编码及停放位置、运维人员配置等相关信息与区交通局共享,以便区交通局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八条【企业平台】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范围,并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第九条【车辆投放】运营企业投放运营的车辆数不得超过与区交通局约定的投放车辆配额;不得出租、转让投放车辆配额。每辆互联网租赁车辆累计运营年限不超过3年,运营达到年限的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运营年限内的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应及时回收。
第十条【运营维护】运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施划工作,运营企业投放、调度车辆时不得将车辆摆放在停车区域外,对于车辆淤积点位进行及时清理,保障停车点位的有序性。
运营企业应当对运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开展工作;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持企业发放的工作证上岗,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
运营企业应针对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写字楼等重点区域加强运维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人员配置】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专职运维人员。运维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到人。运营企业应当向区交通局、相关街道、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运营维护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电子围栏设置】运营服务企业应运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在客户端内显示允许停放区域、入栏管理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
第十三条【车辆调度】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应当向区交通局提供调度车辆牌照、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调度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场地管理】运营企业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专用场地,应当与投入运营的车辆相匹配。企业应将场地位置、租赁合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区交通局报备。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采用收取押金、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押金及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等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应急响应】运营服务企业应编制重大活动、极端天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情况下的专项运营保障预案,做好资源、技术和组织准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响应属地管理部门清理淤积车辆、规范停放秩序等调度要求。重大活动时期,鼓励运营服务企业实施“无差别”车辆维护。
第十七条【鼓励创新】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通过以下途径实施技术、服务与经营创新,创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业氛围:
(一)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献策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慢行系统规划等;
(二)探索更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更先进的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三)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和高效车辆运维调度为目标,优化运维调度模式,整合运维人员、调度车辆、仓储场地等,减少重复性资源投入,促进降本增效;
(四)通过编制车辆与服务的团体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行业发展论坛等方式,优化经营服务理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开展日常“无差别”车辆维护;
(五)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注册管理】运营企业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第十九条【约束管理】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注册和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和租赁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平台明确告知用户停车区域和禁停区,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估管理制度。对用户未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或者违法骑行等不文明行为,运营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或惩戒。
第二十条【人身保障】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运营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事故时,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宣传引导】运营企业应当充分履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社会责任,加强用户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引导用户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骑乘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运营服务企业应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
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接各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对用户提出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多元监督】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履行责任】区交通局、相关街道、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需督促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人员配置、优化车辆投放、加密巡查频次、提高调度效率等手段,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与市容环境秩序。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罚】运营企业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相关街道、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天津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车辆如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相关街道、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运营企业未按照区交通局指定的地点、数量投放车辆的,由区交通局依照《天津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若干规定》进行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相关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制】区交通局通过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运营企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考核办法由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应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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