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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申请信息公开时总会出现这三种情况

时间: 2024-08-01 01:14:35 |   作者: 鞋类

详细介绍

  征地拆迁是一项大型活动,不仅涉及的范围广,而且涉及的人民群众也是非常的多,比如说修建高速公路,扩宽道路,以及其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等,这些征收项目,不光只会征占一户人家的土地,或是房屋,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几十户,上百户,而且占用土地的面积,有的都是好几十公顷。

  但无论征收多少土地,只要牵扯到老百姓的利益,从原则上来说,有关部门都应当要将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予以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等,而且这在法律和法规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必须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但近日,海南那边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关部门征收了,征收目的是要建设文化、卫生之类的,该征收项目涉及好几十户人家,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据当事人反映说,自己什么也没有看见,自己房屋周边也没有贴出相关的征收文件,所以,其认为此次征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定,遂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搬迁。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虽然现在绝大部分的征收项目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履行前期的征收工作,但仍然有个别的征收方因种种原因,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将相关的征收文件,依法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大家的意见。

  对于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征收前置工作的,未将征收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的,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时,广大被征收人能够最终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这里需要额外提示警醒我们,被征收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如果采用书面很难,被征收人则是可以口头提出来的,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虽然征收方未公开相关材料时,被征收人有权申请信息公开,但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路上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往往会出现以下这些情况

  有的被征收人在未看到相关征收文件时,清楚自己享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所以,其就会选择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或是直接委托律师来帮助自身申请相关材料,但无论是被征收人自己,还是委托了专业律师,当相关的申请书邮寄给有关部门,要求他们按照申请书中的要求,公开所申请的事项时,极个别的有关部门往往都会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置之不理。

  可如果有关部门对所申请事项做冷处理,那么,被征收人就无法及时拿到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材料,就没有办法进行下一步维权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只有拿到了相关的征地材料,加以分析之后,才能够判断出征收方究竟存在哪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具有针对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一定要注意签收日期,注意公开事项的期限,如果过了法定期限,即有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了,有的有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虽然会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做答复,但常常会出现,答复的内容与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完全不符,或是说,只针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部分事项做了答复,绝大多数事项都会以该事项不在他们公开的范围内等为由拒绝答复。

  虽然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的文件,有关部门有权不公开,但是征地拆迁中所出现的文件,都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从原则上来说,都应该是在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主动公开范畴内。

  所以,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后,有关部门以很多理由拒绝将全部的材料予以公开,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收到了相关申请材料,但材料与自己所申请的不符,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大家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如果能当场答复,应当要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也应当要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如果需要延期,那也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往往不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而是在过了法定期限后,才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关的答复,可被征收人在收到该答复书之前,并不知晓有关部门要延期答复一事,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有关部门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了答复,但其是超期答复,也属于违法的,所以,如果大家遇到,也可以针对有关部门超期答复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在相关公开事项并不符合自己申请的情况下。